假币万元存放家中虽未使用亦获刑罚
□ 本报记者 潘从武
□ 本报通讯员 李新花
长期放在家里的假币,被警察搜出收缴还不算,还要被判刑。近日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一男子就因为在家中存放假币,被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1996年,王某的母亲在经营小商店过程中,收到1000张10元假币。2001年,母亲过世后,王某将假币存放于自己家中。2019年8月,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,在王某家找到假币,遂依法收缴,上缴中国人民银行。随后,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持有假币罪,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今年6月,玛纳斯县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。目前,判决已生效。
承办检察官表示,持有、使用假币罪,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,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,持有、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为: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此外,根据《*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,明知是假币而持有、使用,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;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;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王某持有假币的行为,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,且假币总面额1万元,达到了持有假币数额较大的标准,法院综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案件事实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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